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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澳洲啟動同性婚姻公投,總理滕博爾(Malcolm Turnbull)呼籲支持和反對陣營互相尊重。(圖/路透社)

文/劉佑民

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雖已落幕,但實際上並沒有化解社會上的分歧,反而加速反同陣營與同性陣營的對立。換言之,同性婚姻雖已被解釋為憲法之制度性保障,但卻忽視「制度保障」並非基於「菁英」或「霸權」創設,而應該是來於社會「集體共識」,或稱最大公約數。

「婚姻制度」本質上就是一種價值選擇,就如同「民主制度」一樣,是國民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的價值選擇。我國目前採「一夫一妻制」,乃是奠基於傳統社會的共識。傳統價值並不代表落伍,各種傳統價值的保留,造就現在我們現有文化的證成。各國有各國的價值傳統,況且從人類歷史的爬梳,人類對於婚姻制度有一夫一妻制、一夫多妻制、一妻多夫制、夫妻交換制(現行民族誌田野調查仍有部分部落採此制)等制度,但選擇何種制度卻也是立基於當地傳統多數價值。例如中東部分國家基於宗教信仰有採一夫多妻制,我國是否也要跟進呢?當然不會,因為我國國民情感並不會選擇這種制度。

現在討論這種議題有時會被冠上異性霸權,而受批判,或被認為違背普遍的人權價值。沒錯,傳統價值是需隨著時代而有所變化,所以我們廢除綁小腳等不合時宜的價值。但這並不代表我國人民的多數價值選擇了同性婚姻制度。且目前聯合國約有190個會員國,但是贊成同性婚姻制度的國家卻也不到30個(統計至2017年7月)。在東亞國家中,我國卻也是第一個,這種第一名,是立基於全民共識的決定嗎?

男女結婚組成家庭不僅是中華文化幾千年來的傳統,也是符合異性相吸的陰陽調合大自然法則,是人類種族生命延續的法則,也符合國家獎勵生育的基本國策。筆者並不歧視同性性別或多元性別,畢竟這是社會的實存,也應受憲法人權的保證。但是未來在建構同性婚姻制度時,是不是能以全民公投的方式,取得憲法、法律上的最大公約數,而非僅流於民粹或菁英決斷。

最近聽聞內政部研議身分證性別欄位,除男、女性別外,並擬加註第三性別,如果這個傳聞屬實,我國的性別政策勢將可能更加吝亂,未來條文修改,也將是甚大工程。例如第三性如有犯罪行為,到底應置於男監抑或女監,亦是問題。

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民的「價值選擇」,例如刑法禁止殺人,就是在價值上告知我們,殺人這種選擇是被禁止的價值。脫離全民可接受的公約數或價值的法律,未來只會製造更多的歧視與紛爭,執政者必須三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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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作者劉佑民,悟善文化基金會董事長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,本網保有刪修權。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,來稿請寄:editor88@ettoday.net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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